加入日期: | 2009.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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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湖南省 |
1.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第3条第3.3款增加如下内容:“3.3.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进行装订和签字盖章的,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视为不合格。”
2.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附件1的表格中增加两行,第一行审查因素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审查标准为“近一年内企业及项目经理均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第二行审查因素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审查标准为“企业近三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资格预审文件第四章第八条“1、07年起所在省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修改为“1、近一年内所在省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近三年内所在省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文件原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当投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经查实的事实有出入时,以经查实的事实为依据,如证明文件相对经查实的事实对投标申请人有利时,应当按照弄虚作假处理并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申请人)”。
4.验证时必须提供相关人员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