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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滩镇岗贝村三棵竹工业区至石厦村段大滨海涌整治工程设计施工招标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09.04.10 标签: 广东省招标 广州市招标 
加入日期:2009.04.10
截止日期:2009.04.17
招标业主:增城市石滩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广州市恒展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
地 区:增城市
内 容:石滩镇岗贝村三棵竹工业区至石厦村段大滨海涌整治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包括大滨海涌岗贝村至石厦村段两岸杂物、垃圾清理及种植防护林、河涌内底淤泥清理及河涌两岸种植挺水植物工程
 
招标公告正文
根据有关文件批准,增城市石滩镇人民政府现对石滩镇岗贝村三棵竹工业区至石厦村段大滨海涌整治工程设计施工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具体招标事宜公告如下:
一、工程名称:石滩镇岗贝村三棵竹工业区至石厦村段大滨海涌整治工程
二、招标单位:增城市石滩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 邓先生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恒展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殷先生       联系电话***
三、建设地点:增城市石滩镇
四、招标内容、规模及标段划分:石滩镇岗贝村三棵竹工业区至石厦村段大滨海涌整治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包括大滨海涌岗贝村至石厦村段两岸杂物、垃圾清理及种植防护林、河涌内底淤泥清理及河涌两岸种植挺水植物工程
五、预计发包价:147万元。
六、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七、报名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
    2009 年 4 月 17 日 上午:9:30 —11:30 下午:14:30—17:00。
本工程采用资格审查产生正式投标人。当经审查合格报名者少于5家时,经报增城市招标办备案,招标人可以发出补充公告,适当延长报名时间。  
八、报名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地点:
 增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增城市荔城镇挂绿路12号)
九、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条件:
1、设计:
⑴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⑵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⑶投标人必须具备的工程设计资质: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
2、施工:
⑴、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⑵、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⑶、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证;
⑷、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级别;
⑸、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并持有项目负责人***
⑹、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二、三、四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承诺书。
⑺、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
⑻、投标人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
⑼、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⑽、投标报名截止时间 2009年 4 月 17 日前 1 年内投标人没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认定为准);
⑾、投标人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标文件编写、监理工作;
⑿、投标人与承担本招标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3、本项目招标以设计为主体,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应同时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书(正本用原件、副本可用复印件)。
十、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
1、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多于等于5名时,取全部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 5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3、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递交投标文件不少于3名时,取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开标人(具体办法见招标文件)。
十一、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须提交的资料详见附件一《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一式 两 份, 一 份正本 一 份副本,若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以正本为准),《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中没有要求提交的资料,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十二、投标单位可以就本公告及招标文件中任何违法及不公平内容向[工程管辖的招标监督机构]署名投诉。
十三、本公告在广东投资招商网增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以在增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文本为准。
十四、因投标人原因逾期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参与各级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活动,被确定为正式投标人后放弃投标的,由招标人对该行为予以记录并报送增城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累计超过3次的,两年内不得再参与各级财政投资的所有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相关统计情况将在增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十五、本招标公告使用GZZB200612-001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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